子女护理假在具体实施中的政策解读

信件编号: 20260916001 来信时间: 2026-09-16 09:02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名: *****
内容: 请问,具体实施子女护理假的必要条件:一、是否必须出具住院证明才可以批准休护理假?二、有住院证明,但申请护理假的时段是在出院之后,并未在住院期间申请休假,父母出院后再申请护理假是否可以批准休护理假?已公布的条款都知悉无需再回复条款,请给出具体答复,可以或不可以的政策解读,谢谢~
回复单位: 市卫健委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卫健委    答复时间:2026-09-16 15:29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咨询的“子女护理假”的相关问题我委已知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其中第三款: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另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假期确认问题规定:其中第五条:独生子女护理假。在父母一方住院期间,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根据父母住院情况,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如您仍有疑问,还请联系市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2332069。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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