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202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师职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卫医秘〔2007〕769号)《关于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卫传〔2025〕23号)和《马鞍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23-202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注册满3年(即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首次参加考核)。
(二)已完成首次医师定期考核,且距上一考核周期满3年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的医师,考核内容还需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医师执业级别、类别及专业分类实施,重点考核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与应用能力等。
三、考核机构和考核类别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一)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或指定的辖区医学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市人民医院、德驭医疗马鞍山总医院、十七冶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及花山区、雨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市医学会办公室,负责花山区、雨山区辖区内除本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申报
接受考核的医疗卫生机构将本机构的医师名单(附件1)及相关资料于3月25日前,报送至指定的考核机构。考核机构根据名单,做好考核时间安排。
(二)考核实施程序
考核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评定需征求受援医院意见。
1.简易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可适用简易程序考核: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离退休后由原单位返聘,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或发生医疗事故等情形。
符合简易程序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3)一式两份,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署意见后,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4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审核未通过的医师,转为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2.一般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统一执行一般程序考核。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2)一式两份,首次考核人员另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附件4)一式两份,报送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签署意见后,于4月15日前报送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对医疗卫生单位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于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人员名单,并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评及结果签署。
(三)考核结果评定和报送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任意一项不合格,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考核周期内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考核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考核周期内存在《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2.各考核机构在7月24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5)、《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2或3)、《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附件4),书面反馈至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由所在机构通知医师本人,并同步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5)、申请录入医师定期考核成绩函(附件6)报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三县和博望区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市卫生健康委。
3.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各考核机构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考核信息的录入,并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报送所在辖区卫健康行政部门加盖考核结论印章。考核不合格者,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期满后重新考核,合格者予以登记盖章,但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先;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完成。
(一)严格执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经培训仍不合格、连续两个周期未参加考核的医师,依法予以注销注册。
(二)严格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考核周期内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医师,一律执行一般程序考核,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三)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提前进行考核,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批准后可延期考核。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摸排应考人员,确保“应考尽考”,做好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评定与年度考核、医德考评的衔接。各县区卫健委、市级考核机构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把程序关、内容关、审核关,并于2026年7月24日前将考核工作总结、《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盖章PDF版、可编辑Word版)、申请录入医师定期考核成绩函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医政科 谢婧,0555-2366061;
邮 箱:masyzk@163.com。
附 件:1.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
2.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3.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4.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5.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
6.申请录入医师定期考核成绩函

皖公网安备 340504020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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